發布時間:2024/04/29 公司治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選聘,優化董事會及高級管理人員的組成,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公司特設立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并制訂本工作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是董事會下設的專門工作機構,對董事會負責,主要負責對公司董事(包括獨立董事,下同)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人選、選擇標準和程序進行選擇并提出建議。提名委員會的提案應當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
第二章 人員組成
第三條 提名委員會委員由3名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2名。
第四條 提名委員會委員由董事長、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或者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五條 提名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由獨立董事委員擔任,負責主持委員會工作,并擔任召集人;主任委員在提名委員會委員內選舉,并報請董事會批準產生。
第六條 提名委員會委員任期與董事會任期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自動失去委員資格,并由董事會根據本細則的規定補足委員人數。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七條 提名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
(一)負責擬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選擇標準和程序;
(二)負責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人選及其任職資格進行遴選、審核;
(三)向董事會提出提名或者任免董事的建議;
(四)向董事會提出聘任或者解聘高級管理人員的建議;
(五)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及相關法律法規中涉及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提名委員會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人選及其任職資格進行遴選、審核,并就下列事項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
(三)法律法規、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董事會對提名委員會的建議未采納或者未完全采納的,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中記載提名委員會的意見以及未采納的具體理由,并進行披露。
第九條 提名委員會應當對作為被提名人的獨立董事候選人任職資格進行審查,并形成明確的審查意見。
第四章 決策程序
第十條 提名委員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當選條件、選擇程序和任職期限,形成決議后備案并提交董事會通過,并遵照實施。
第十一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選任程序:
(一)提名委員會應積極與公司有關部門進行交流,研究公司對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需求情況,并形成書面材料;
(二)提名委員會可在本公司、控股(參股)企業的內部以及其他公開渠道等廣泛搜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人選;
(三)搜集初選人的職業、學歷、職稱、詳細的工作經歷、全部兼職等情況,形成書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對提名的同意,否則不能將其作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人選;
(五)召集提名委員會會議,根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條件,對初選人員進行資格審查;
(六)在選舉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級管理人員前,向董事會提出董事候選人和新聘高級管理人員人選的建議和相關材料;
(七)根據董事會決定和反饋意見進行其他后續工作。
第五章 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提名委員會每年根據公司實際需要召開會議。當有兩名及以上提名委員會委員提議時,或者召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于會議召開前三天(不含會議召開當日)通知全體委員,如遇特殊或緊急情況可隨時通知,不受前述條款的限制。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可委托其他一名獨立董事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提名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提名委員會每一名委員有一票的表決權;會議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
第十四條 提名委員會會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提名委員會會議可采取現場會議和通訊會議方式舉行。通訊會議方式包括電話會議、視頻會議和書面議案會議等形式。
第十五條 因提名委員會委員回避無法形成有效審議意見的,相關事項由董事會直接審議。
第十六條 提名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邀請公司董事、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七條 提名委員會委員須親自出席會議,并對審議事項表達明確的意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可提交由該委員簽字的授權委托書,委托其他委員代為出席并發表意見。授權委托書須明確授權范圍和期限。每一名委員最多接受一名委員委托。獨立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會議的,應當事先審閱會議材料,形成明確的意見,并書面委托其他獨立董事代為出席。
第十八條 提名委員會會議須制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及其他人員須在委員會會議記錄上簽字。會議記錄須由證券事務部妥善保存。
第十九條 提名委員會會議通過的議案及表決結果,應以書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會。
第二十條 出席會議的委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息。
第二十一條 提名委員會會議的召開程序、表決方式和會議通過的議案必須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本細則的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在本細則中,“以上”、“以下”、“以內”含本數,“高于”、“低于”、“大于”不含本數。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董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細則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并及時修訂,報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解釋權歸屬公司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