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4/29 公司治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選聘(含續聘、改聘,下同)會計師事務所的行為,切實維護股東利益,提高財務信息質量,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選聘執行年報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會計報告、內部控制等發表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應當遵照本制度,履行選聘程序,披露相關信息。
第三條 公司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計委員會”)審議同意后,提交董事會審議,并由股東大會決定。公司不得在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前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開展審計業務。
第四條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前,向公司指定會計師事務所,也不得干預審計委員會獨立履行審核職責。
第二章 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要求
第五條 公司選聘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備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開展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所需的執業資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完善的內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 熟悉國家有關財務會計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審計任務和確保審計質量的注冊會計師;
(五) 熟悉并認真執行有關財務審計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執業質量記錄;
(六)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選聘會計師事務所程序
第六條 下列機構或人員可以向公司董事會提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的議案:
(一)審計委員會;
(二) 過半數公司獨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公司董事;
(三) 監事會。
第七條 審計委員會負責選聘會計師事務所工作,并監督其審計工作開展情況。審計委員會應當切實履行下列職責:
(一) 按照董事會的授權制定選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政策、流程及相關內部控制制度;
(二) 提議啟動選聘會計師事務所相關工作;
(三) 審議選聘文件,確定評價要素和具體評分標準,監督選聘過程;
(四) 提出擬選聘會計師事務所及審計費用的建議,提交董事會審議,并由股東大會決定;
(五) 監督及評估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會提交對受聘會計師事務所的履職情況評估報告及審計委員會履行監督職責情況報告;
(七) 負責法律法規、章程和董事會授權的有關選聘會計師事務所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審計委員會應當對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謹慎和關注:
(一) 在資產負債表日后至年度報告出具前變更會計師事務所,連續兩年變更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變更會計師事務所;
(二) 擬聘任的會計師事務所近三年因執業質量被多次行政處罰或者多個審計項目正被立案調查;
(三) 擬聘任原審計團隊轉入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
(四) 聘任期內審計費用較上一年度發生較大變動,或者選聘的成交價大幅低于基準價;
(五) 會計師事務所未按要求實質性輪換審計項目合伙人、簽字注冊會計師。
第九條 選聘會計師事務所應當采用競爭性談判、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單一選聘以及其他能夠充分了解會計師事務所勝任能力的選聘方式,保障選聘工作公平、公正進行。
采用競爭性談判、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等公開選聘方式的,應當通過公司官網等公開渠道發布選聘文件,選聘文件應當包含選聘基本信息、評價要素、具體評分標準等內容。公司應當依法確定選聘文件發布后會計師事務所提交應聘文件的響應時間,確保會計師事務所有充足時間獲取選聘信息、準備應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擬應聘會計師事務所,不得為個別會計師事務所量身定制選聘條件。選聘結果應當及時公示,公示內容應當包括擬選聘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費用。
第十條 選聘會計師事務所程序:
(一) 審計委員會提出選聘會計師事務所的資質條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關部門開展前期準備、調查、資料整理等工作;
(二) 參加選聘的會計師事務所在規定時間內,將相關資料報送公司進行初步審查、整理,形成書面報告后提交審計委員會;
(三) 審計委員會對參加選聘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資質審查;
(四) 審計委員會審核通過后,擬定承擔審計事項的會計師事務所并報董事會;
(五) 董事會審核通過后報公司股東大會批準;
(六) 根據股東大會決議,公司與會計師事務所簽訂相關協議。
第十一條 審計委員會可以通過審閱相關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資料、查閱公開信息或者向證券監管、財政、審計等部門及注冊會計師協會查詢等方式,調查有關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質量、誠信情況,必要時可以要求擬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現場陳述。
第十二條 在調查基礎上,審計委員會應對是否聘請相關會計師事務所形成書面審核意見。審計委員會審核同意聘請相關會計師事務所的,應提交董事會審議;審計委員會認為相關會計師事務所不符合公司選聘要求的,應說明原因。審計委員會的審核意見應與董事會決議等資料一并歸檔保存。
第十三條 董事會對審計委員會審核同意的選聘會計師事務所議案進行審議。董事會審議通過選聘會計師事務所議案的,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十四條 審計項目合伙人、簽字注冊會計師累計實際承擔公司審計業務滿5年的,之后連續5年不得參與公司的審計業務。審計項目合伙人、簽字注冊會計師由于工作變動,在不同會計師事務所為公司提供審計服務的期限應當合并計算。公司發生重大資產重組、子公司分拆上市,為其提供審計服務的審計項目合伙人、簽字注冊會計師未變更的,相關審計項目合伙人、簽字注冊會計師在該重大資產重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審計服務的期限應當合并計算。
第十五條 公司應當在年度財務決算報告或者年度報告中披露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項目合伙人、簽字注冊會計師的服務年限、審計費用等信息。
第十六條 公司每年應當按要求披露對會計師事務所履職情況評估報告和審計委員會對會計師事務所履行監督職責情況報告。涉及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還應當披露前任會計師事務所情況及上年度審計意見、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原因、與前后任會計師事務所的溝通情況等。
第十七條 公司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的,應當在被審計年度第四季度結束前完成選聘工作。
第十八條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續聘會計師事務所時,提前十天事先通知會計師事務所,公司股東大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允許會計師事務所有權向股東大會陳述意見。會計師事務所提出辭聘的,應當向股東大會說明公司有無不當情形。
第十九條 公司對選聘、應聘、評審、受聘文件和相關決策資料應當妥善歸檔保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文件資料的保存期限為選聘結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本制度與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修改時亦同。本制度由董事會負責解釋。